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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需大修
文章来源: 黄石松  发布时间:2020-10-10  浏览: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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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养老行业协会副会长黄石松


  随着经济社会发展,一些地方性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需要对标新修订的国家法,结合形势的变化,进行大修了。现以《北京市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为例,分析需要修订的原因。


  与国家上位法保持一致的需要


  199610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正式施行,并于2009年、2012年、2015年、2018年多次进行修订或修正。2015年的修订,形成了比较完整的老年人权益保护的体例。2018年的修正进一步贯彻了习近平总书记关于老龄和养老服务工作的重要思想。《北京市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199611日实行,出台早于《老年法》。《条例》和国家上位法相比,在章节上缺少了社会服务、社会优待、宜居环境和参与社会发展四章,在条目数上少了40条,在立法宗旨、保障范围、政策制度、法规体例等方面也远远滞后于国家法。


  与地方现有立法相协调的需要


  从北京市现有法律法规体系来看,在已经有了《北京市居家养老服务条例》等相关法规后,仍然需要一部专门性法规,明确老年人权益保障的基本制度的立法原则、主要制度框架和其他相关制度衔接的规定等内容。也就是说修订《条例》,从承上启下的作用来看,需要结合北京市落实国家上位法的相关规定;从推动《条例》落实、落细的角度看,需要协调好完善居家养老服务体系和做好老年人全面权益保障工作的关系,以进一步推进北京市老龄事业的全面发展,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


  此外,北京市在近年来的实践中已经推行的就近精准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开展政策性长期护理保险试点、医养结合等改革措施,是对老年人权益的重要保障,有必要通过修订《条例》将实践中有效的经验进行总结提升,形成规范的地方性法规,同时发挥立法对改革的引领、推动和保障作用,对于老年人新型权益保障等问题,通过科学的具有操作性的规则设计加以解决。


  完善制度缺失应对现实问题的需要


  北京市老年人权益保护实践中还存在一些突出的问题,包括:养老服务供需矛盾突出,养老服务业发展滞后;老年人被“以房养老”诈骗、被保健品销售诈骗等权益受到侵害的现象还大量存在;老年人维权机制不畅通,法律援助范围偏窄;家庭养老功能弱化,家庭“有心无力”等。


  北京市老年人权益保护制度本身也还存在着一些缺失。一方面对老年人权益规定不够完善,对老年人人身权、财产权等方面的规定还不够具体。在实体法中,现有法律规定对老年人权益的内涵和边界规定模糊;在程序法中,对老年人权益的取得、变更、救济制度也存在着许多缺失。另一方面对老年人新型权益保护不足。特别是随着经济的发展,当前老年人出现了一些的新型权益需求。例如,精神赡养权、网络虚拟财产权、信息知情权、网络话语权、个人信息被遗忘权等权利,还没有相应的法律法规进行保障。再比如,在应对人口老龄化的相关制度中,还缺乏对养老产业相关扶持措施;对养老服务市场监管规则与对老年人的监护制度不够完善;缺失对失独老人、失能老人、独居孤寡等特殊老年人群的权益保障规定;违反老年人权益保障行为法律责任不够清晰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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