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盲目追求高收益 小心养老钱“打水漂” |
文章来源: 老年文摘 发布时间:2020-11-25 浏览:856 次 |
将多年积蓄投给了理财公司进行理财,怎么就落入“陷阱”,甚至吃上官司了呢?近年来,涉及老年人“投资理财”纠纷的案件时有发生。日前,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通报了部分典型案例,提醒老年人谨慎投资理财,减少相关纠纷发生。 陷阱一:高收益低风险? “每月10日支付收益2%,即2000元,每月10日支付借款分红4%,即4000元。”“若延迟支付利息及分红,每延迟一日,应当以所借款金额为基数,按照每日1%的标准,支付违约金,直至本金及收益清偿完毕为止。”听闻这样“天上掉馅饼”的好事,2017年9月,85岁的陈先生与前来推销理财产品的某公司业务员签订了《借款合同》,约定由公司向陈先生借款10万元,进行不良资产包收购业务,陈先生获得收益及分红。陈先生想,投资10万元太少了,于是又于当月追加了5万元,可在连续两个月收到高额分红后,业务员就再也联系不上了…… 实际上,陈先生与该公司在《借款合同》中约定的月息为2%,分红为4%,共计6%,已超过法律规定上限。根据今年新修订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为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4倍。按照今年7月20日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85%的4倍计算,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为15.4%。如果老年人遇到理财产品月收益率达6%,年化率就达72%,这样的理财产品显然是不合法的,超出部分也是不受法律保护的。 陷阱二:《承诺函》能保底? 李先生退休后,担任某理财公司的顾问,负责发展理财客户。2017年7月,李先生介绍刘先生与该理财公司签订了《客户理财托管协议书》,刘先生将理财款项178.8万元转账至李先生的账户,后李先生将共10人总计1200余万元的理财款转账至理财公司账户。 其间,为了让亲朋好友相信并购买理财产品,李先生出具了《诚信承诺函》,承诺如理财公司违约,李先生本人承担法律责任,赔付投资人的本金及利息。后理财公司未能按期给付,李先生也被投资人诉至法院。经法院一审、二审判决,均认定《诚信承诺函》具备法律效力。 现实中,理财公司的“业务员”为招揽客户,经常以自己名义向他人出具“承诺函”或“保证书”,承诺理财公司到期不还款,由其承担还款责任。一旦理财公司“跑路”,业务员应当按照约定承担相关责任。同理,老年人也要谨慎向他人推荐理财产品,且尽量避免向他人出具类似“承诺函”或“保证书”的文件,以免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老人投资追求高收益多与“熟人”介绍有关 北京二中院通报的一组数据显示,2017年至2019年,北京二中院审理60岁以上的老年人“投资理财”类民事案件共计195件,案件量呈逐年上升趋势。 数据还显示,涉老年人“投资理财”纠纷案件多与“熟人”介绍有关。案件中,有部分老年人经邻居介绍,与“投资理财”公司签订投资理财合同或被撮合与其他人签订“借款”合同;有的老年人经不住好朋友劝诱,跟风“投资”项目;有的老年人在理财公司人员多次送米送面送油等“小恩惠”后,碍于情面签订投资理财合同;有的老年人在前期获取高额“分红”后,主动招揽亲朋好友以赚取“提成费”等等。 理性理财不贪图小利,留存证据及时主张权利 北京二中院法官在此提醒老年人:理性理财,树立风险意识。首先,不要轻易相信高收益承诺。不贪图小利,不轻易接受“理财方”送米送油等小恩小惠,尤其是警惕“理财方”的高息承诺;其次,不要盲目“跟风”投资。对于邻居、朋友的介绍,一定要保持理性,切莫“眼红”他人“分红”,切忌盲目跟投;再次,要了解“理财产品”,了解“理财方”相应资质、经营项目、还款能力,必要时要求其提供担保,并办理相应权属登记;最后,若确需理财,建议选择正规金融机构,在固定金融场所签订理财合同,进行投资理财。 此外,注意留存证据,及时主张权利。要尽可能保留书面证据,比如,对方出具借条或“理财合同”等,如有利息和还款期限的预期,也应一并明确。款项支付应尽量采取转账方式,避免现金交付。一旦发生违约事件或“理财方”有可能发生逾期违约时,一定要及时主张权利,避免超过诉讼时效时间导致丧失胜诉的风险。(《老年文摘》第2531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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