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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的免责条款一定免责吗?
文章来源: 老年文摘  发布时间:2023-08-11  浏览:7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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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保险合同中,“免责条款”是一项非常重要的内容,其中不仅详细列明了保险公司不予理赔的具体事项,也是保险销售在签署合同时重点介绍内容之一,需要消费者格外关注。

  对于投保人来说,应正确认识保险,每一份保险合同都会对“保”和“不保”的事项范围作出约定,买了保险不等于能百分百理赔。在购买保险时要详细阅读保险条款,特别是条款中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免责条款、保险期间、保险金额,明确哪些事故可以获得赔偿、哪些情形属于责任免除范围等重要内容,以防在发生事故之后,自己不清楚为什么得不到保险公司的赔偿。
  免责条款都有哪些内容?保险免责条款是指保险人依据保险合同和保险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发生保险事故后无须对事故造成的损失给予赔偿或给付保险金或承担某项保险责任的条款。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九条第一款规定:“保险人提供的格式合同文本中的责任免除条款、免赔额、免赔率、比例赔付或者给付等免除或者减轻保险人责任的条款,可以认定为保险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 ‘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
  那么,免责条款是否一定免责?首先,《民法典》第五百零六条规定:“ 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一)造成对方人身损害的;(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同时,《保险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由此可见,保险合同中的免责条款也并不一定免责。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就免责条款履行提示注意义务与明确说明义务,否则该免责条款无效。  (《老年文摘》第2807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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