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人”在古代是一种职务 |
文章来源: 老年文摘 发布时间:2023-06-08 浏览:783 次 |
老人制度是明政府加强乡里基层管理所采取的除粮长制、里甲制之外最有特点的措施之一。明建国之初,各地都出现了难以数计的民间纠纷和偷盗斗殴。由于很多纠纷没能及时处理,以致“多因小怨,辄兴狱讼,越诉于京”,不仅影响了农业生产和社会秩序,而且给地方官府甚至京师带来很大压力。 《明史·食货志》记载:“洪武十四年诏天下编赋役黄册,以一百户为一里,推丁粮者十户为长……里设老人,选年高为众所服者,导民善,平乡里诉讼。” 洪武三十一年,朱元璋又颁布《教民榜文》,其中进一步明确了老人的权责,“今出令昭示天下,民间户婚、田土、斗殴、相争,一切小事,须要经由本里老人、里甲断决。若系奸盗诈伪、人命重事,方许赴官陈告”。 洪武以后,随着乡间管理需要,“老人”种类也逐渐增多,见于记载的有木铎老人、集老人、社仓老人、水利老人、浮桥老人、窑场老人、申明亭老人、旌善亭老人、观农老人等等。对于老人的任期,据嘉靖《罗田县志》载:“老人,每里各役一人,年终更替。”明代政治家吕坤《实政录》在谈到社仓老人时说:“一年一换,一换一交”,都说明老人任期应为一年。 明朝中后期老人制度日渐废弛,很多地方的老人不仅无助于社会秩序的稳定,反而成为一大祸害。洪熙至嘉靖年间,老人制度逐渐出现很多弊端:首先,老人由民众选举逐渐改为由官府指定,以贿求充的现象也多有发生。其次,老人素质下滑,欺公玩法,贪污豪夺。(《老年文摘》第2789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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