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保转移接续可“跨省通办” |
文章来源: 老年文摘 发布时间:2021-12-02 浏览:895 次 |
为做好基本医保关系转移接续“跨省通办”,不断提升服务便捷度和群众获得感,近日,国家医保局办公室与财政部办公厅联合印发了《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自2021年12月1日起实施。 《暂行办法》保障了跨统筹地区流动人员医保权益。职工医保参保人员和居民医保参保人员因跨统筹地区就业、户籍或常住地变动,不得重复参保和重复享受待遇,按照《暂行办法》有关规定办理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 职工医保参保人员跨统筹地区就业,转出地已中止参保,在转入地按规定参加职工医保的,应申请转移接续。居民医保参保人员因户籍或常住地变动跨统筹地区流动,原则上当年度在转入地不再办理转移接续手续,参保人员按转入地规定参加下一年度居民医保后,可申请转移接续。工医保参保人员跨统筹地区流动,转出地已中止参保,在转入地按规定参加居民医保的,可申请转移接续。居民医保参保人员跨统筹地区流动,转出地已中止参保,在转入地按规定参加职工医保的,可申请转移接续。 为给参保人提供高效便捷的医保服务,《暂行办法》规定通过线上或线下方式均可申请办理基本医保关系转移接续。转出地和转入地经办机构均已上线全国统一的医保信息平台,且开通转移接续业务线上办理渠道的,申请人可通过国家医保服务平台首页下方的地方网厅入口提交申请,也可在转入地或转出地经办机构窗口申请。有单位的职工医保参保人员可由单位为其申请办理转移接续,灵活就业人员及居民等参保人员由个人申请办理。 《暂行办法》进一步优化转移接续流程,主要有三方面亮点:一是线上流转材料。二是进一步精简材料、优化流程、压缩时限。三是办理进度全程可查。《老年文摘》第2636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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