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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休时以首次缴纳社保时间认定工龄,合理吗?
文章来源: 老年文摘  发布时间:2021-02-02  浏览:8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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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孟女士:我1996年4月至2003年9月在北京市朝阳区一家美食村工作。2017年8月,社保部门核准我的退休待遇时,确认我参加工作时间为1999年6月。因为我从1999年6月才开始缴纳社保。我觉得实际工龄认定存在错误。请问,退休时认定参加工作时间是以原始档案记载的首次缴纳社会保险的时间为标准吗?


  解答:关于退休年龄的界定,目前各地标准存在差异,本次回复仅以北京的相关规定为例。根据《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基础管理,规范退休核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第四条规定,退休核准工作要以职工原始档案记载为准,并根据档案记载、其他佐证材料及相关公示、备案等材料的完整性、连续性、合理性对核准内容做出认定。因此,在退休核准程序中,社保部门应以申请人原始档案记载的客观情况为认定各项内容的标准。


  养老保险待遇核准中的“参加工作时间”是指职工按照国家规定计算连续工龄的起始时间。但根据《北京市劳动局关于企业职工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自1992年10月1日起以职工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年限作为计发基本养老金的依据。连续工龄不再作为计发基本养老金的依据。职工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以前,按国家有关规定计算的连续工龄视同职工个人缴费年限。


  在实践中,连续工龄的计算认定一般以人社部门记录缴纳社会保险的时间为准。但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对于存在视同缴费年限情形,仅仅以缴纳社保的时间来认定参加工作的时间是不合适的,相关部门应根据档案记载、其他佐证材料及相关公示、备案等材料的完整性、连续性、合理性对核准内容做出认定。根据您的描述,1996年您虽参加工作,但并未缴纳社保,且您的情况不存在视同缴费年限的情形。故应当以您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年限作为计发基本养老金的依据。


  在此也提醒广大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时,应与单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明确记录入职时间等信息并保留相关书面证据,确保档案记载信息准确。如档案记载息出现错误,应及时向有关部门申请更正,确保用人单位及时缴纳社会保险。(《老年文摘》第255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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