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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人退休“收入高”, 子女还需要给赡养费吗?
文章来源: 老年文摘  发布时间:2020-12-01  浏览:5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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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年过八旬的方女士有三个儿子和一个女儿,因生病后生活不能自理,需请护工照顾,护工的工资为3000元/月。方女士认为自己早已没有劳动能力,此笔护理费应由子女共同负担。但四个子女却辩称,母亲退休工资有3000多元,另外还有门市租金及残疾补贴,他们个人的收入还没父母高,不同意给付。


    法院介绍,经当地基层组织多次调解,对于给付父母赡养费,四兄妹各执一词,始终不愿承担父母要求的“高额”费用。一怒之下,方女士将4名子女共同诉至法院,要求负担每月的护工工资3000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原告方女士与其丈夫经某结婚后生育了四名子女。2013年原告因中风瘫痪,生活不能自理,2014年11月份,请护工照顾,每月需支付护理费3000元。另查明,原告每月退休工资约3100元,原告和丈夫经某有一处门市房出租,每年租金30000元左右,原告每年还有几百元的残疾补助。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子女应当尊重、关心和照料老年人,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赡养人还应当使患病老年人及时得到治疗和护理。


    本案中,被告辩称父母退休后收入比子女还高,因此不愿负担赡养费的辩解,无法律依据,法院对其辩解不予采信。


    综合考虑当地常住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当地生活水平、原告自己有退休工资及其他收入等因素,法院酌情确定四被告每人每月,负担原告护理费250元。(《老年文摘》第253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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