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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医保局:八类药品不纳入基本医保
文章来源: 老年文摘  发布时间:2020-08-13  浏览:6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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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月31日,国家医保局公布了《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管理暂行办法》,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办法明确了几类不纳入《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的药品,规定了医保基金的支付办法等。


  以下八类药品不纳入《药品目录》


  主要起滋补作用的药品;含国家珍贵、濒危野生动植物药材的药品;保健药品;预防性疫苗和避孕药品;主要起增强性功能、治疗脱发、减肥、美容、戒烟、戒酒等作用的药品;因被纳入诊疗项目等原因,无法单独收费的药品;酒制剂、茶制剂,各类果味制剂(特别情况下的儿童用药除外),口腔含服剂和口服泡腾剂(特别规定情形的除外)等;其他不符合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规定的药品。


  以下五类药品,经专家评审后直接调出《药品目录》


    被药品监管部门撤销、吊销或者注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的药品:被有关部门列入负面清单的药品;综合考虑临床价值、不良反应、药物经济性等因素,经评估认为风险大于收益的药品;通过弄虚作假等违规手段进入《药品目录》的药品;国家规定的应当直接调出的其他情形。


  以下三类药品,经专家评审等规定程序后可以调出《药品目录》


  在同治疗领域中,价格或费用明显偏高且没有合理理由的药品:临床价值不确切,可以被更好替代的药品;其他不符合安全性、有效性、经济性等条件的药品。


  可用医保基金支付的药品


   参保人使用《药品目录》内药品发生的费用,符合以下条件的,可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以疾病诊断或治疗为目的;诊断、治疗与病情相符,符合药品法定适应症及医保限定支付范围;由符合规定的定点医药机构提供,急救、抢救的除外;由统筹基金支付的药品费用,应当凭医生处方或住院医嘱;按规定程序经过药师或执业药师的审查。


  药品的支付办法


  “甲类药品”是临床治疗必需、使用广泛、疗效确切、同类药品中价格或治疗费用较低的药品。参保人使用“甲类药品”按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支付标准及分担办法支付。


  “乙类药品”是可供临床治疗选择使用,疗效确切、同类药品中比“甲类药品”价格或治疗费用略高的药品。协议期内谈判药品纳入“乙类药品”管理。使用“乙类药品”按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支付标准,先由参保人自付一定比例后,再按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分担办法支付。“乙类药品”个人先行自付的比例由省级或统筹地区医疗保障行政部门确定。  (《老年文摘》第250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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