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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养老金计发基数是怎么确定的?
文章来源: 老年文摘  发布时间:2020-08-12  浏览:6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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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各地公布了基本养老金计发基数。其中,天津市下发《关于公布2020年度本市基本养老金计发基数的通知》明确,自2020年起,在计发职工基本养老金时,将用于计发职工基本养老金的“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调整为“本年度本市基本养老金计发基数”。2020年度基本养老金计发基数为7940元。2020年1月至8月办理退休手续的人员,在领取9月份基本养老金时,无需重新办理退休手续,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2020年度本市基本养老金计发基数重新核定基本养老金,并自退休审批的次月起予以补发。

  那么,用于计发职工基本养老金的“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与“本年度本市基本养老金计发基数”有什么不同?为什么要进行调整?

  其实,用于计发职工基本养老金的“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与“本年度本市基本养老金计发基数”相比,只是表述方式的调整,实际数值没有任何区别,基本养老金的计发公式没有改变。这样调整的目的是,将基本养老金计发公式中的计发基数年度与实际计发年度保持一致,使基本养老金计发公式更加便于理解。

  2020年基本养老金计发基数是根据天津市2019年度在岗职工的平均工资确定的。这一数据既应用于2020年企业退休人员(含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等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计发基本养老金,也应用于2020年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计发基本养老金。(《老年文摘》第250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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