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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之间有互相扶养的义务
文章来源: 老年文摘  发布时间:2023-01-09  浏览:5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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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刘女士与王先生之前都有过一段婚姻,后经朋友介绍相识,双方再婚,组成新的家庭。刚结婚时,二人虽偶有争吵,但也还能互相包容。婚后不久,刘女士因父母轮流手术、工作进展不顺等多重压力,被医院诊断为“慢性疼痛,焦虑抑郁状态”,她的脾气愈加暴躁,夫妻二人开始分居生活。不久,王先生向法院提起了离婚诉讼,但刘女士认为双方都是琐事争吵,感情并未破裂,坚决不同意。法官在查清婚姻状况的基础上,与双方做了沟通与调解,驳回了王先生离婚诉讼的请求。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九条:“夫妻有相互扶养的义务。需要扶养的一方,在另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有要求其给付扶养费的权利。”在其中一方病重或者生活出现其他困难的时候,另一方理应关爱照顾,而不能以离婚为手段来逃避扶养义务,这是夫妻之间扶养义务的强制性,也是中国家庭的伦理、道德在法律中的体现。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老年文摘》第2748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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