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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赠扶养协议的效力优先于遗嘱
文章来源: 老年文摘  发布时间:2023-07-07  浏览:8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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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张某妻子离世,子女均在外地工作。综合考虑个人年龄和身体状况,张某请了保姆王某照顾其日常起居。期间,王某对张某照顾无微不至,张某甚为感动并与王某签订遗赠扶养协议,约定王某照顾张某至其过世,并愿意在过世后将房产赠与王某。

  但张某病重后,在子女要求下,张某立下遗嘱对包括房产在内的财产进行分配。那么,在法定继承、遗嘱、遗赠扶养协议并存的情况下,哪个效力优先?
  河北张克锋律师事务所律师李爽介绍,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规定:“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法典》继承编的解释(一)第三条规定:“被继承人生前与他人订有遗赠扶养协议,同时又立有遗嘱的,继承开始后,如果遗赠扶养协议与遗嘱没有抵触,遗产分别按协议和遗嘱处理;如果有抵触,按协议处理,与协议抵触的遗嘱全部或者部分无效。”
  换言之,根据法律规定,遗赠扶养协议的效力优先于遗嘱,遗嘱的效力优先于法定继承。“这样规定是因为遗赠扶养协议和遗嘱充分体现了被继承人自由处分个人财产的独立意志,法律予以尊重和完善。而遗赠扶养协议中的扶养人对生前的被继承人尽到了扶养义务,出于权利与义务对等的原则,应当让其按照协议优先取得遗产。”李爽指出。(《老年文摘》第2798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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